目前,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等机制外,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尚未批准境内外机构提供“跨境炒股”服务。从业务实质看,像老虎证券、富途证券这样的所谓跨境互联网券商业态,在未取得我国境内相关牌照、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美股、港股交易服务,属于境内无证驾驶,是典型的非法金融活动。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金融监管与时俱进,尽早划清金融牌照的地域边界和客群边界,也需要监管部门下苦功夫。(经济日报)
目前,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等机制外,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尚未批准境内外机构提供“跨境炒股”服务。从业务实质看,像老虎证券、富途证券这样的所谓跨境互联网券商业态,在未取得我国境内相关牌照、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美股、港股交易服务,属于境内无证驾驶,是典型的非法金融活动。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金融监管与时俱进,尽早划清金融牌照的地域边界和客群边界,也需要监管部门下苦功夫。(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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