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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坚守准公共功能定位,按照国办发〔2019〕6号文件要求,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力争3年内实现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意见》明确了“真金白银”的具体举措,切实让利于企,普惠于民。一是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比例不低于20%。二是建立再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市级融资再担保公司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划分为代偿率小于1%、1%-3%、3%-5%、5%-8%四档,分别按照再担保代偿额的100%、80%、60%、50%补偿。三是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对担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融资担保业务,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年化担保费率0.5%的担保费补贴,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年化担保费率1%的担保费补贴。四是建立业务奖补机制。对当年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发生额4亿元以上,且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业务占比不低于80%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业务奖补。

《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作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加大工作力度,抓好组织实施,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切实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目前,青岛市拥有青岛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市级政府性担保机构。其中,青岛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今年7月1日刚刚成立,填补了青岛融资担保行业中再担保市场的空白,市级政府性担保体系不断完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更好发展注入了强劲动能。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栗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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