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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放弃工伤权益后竟反悔 男子状告原单位索10万元补助金被驳回

李某下班乘坐班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他自愿与单位签订放弃一次性就业伤残补助金的协议。李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竟反悔,并状告原单位,要求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万余元。此案历经仲裁裁决和法院一审、二审,李某以败诉告终。

据了解,2016年5月,李某在青岛某橡胶公司任职,下班乘坐班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该伤构成劳动功能障碍八级。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伤害为工伤。后李某诉至莱西市人民法院,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均由班车公司予以赔偿。

2017年7月,该橡胶公司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鉴于班车公司已支付李某经济赔偿金,李某接受该笔赔偿款项后与该橡胶公司达成协议,在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后放弃该橡胶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伤残补助金全部费用。”

2020年3月,李某与该橡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后悔与该橡胶公司签订的放弃一次性就业伤残补助金的协议,随即向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橡胶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1776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对该裁决不服,向莱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明知自身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工伤,并鉴定为八级伤残后,仍自愿与该橡胶公司签订放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协议,系李某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内容合法有效,故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现实中,“私了”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解决工伤问题的常用方式,在用人单位、职工均明确自己权利的情况下,法院对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予以尊重。

职工在下班途中受到第三人伤害,既构成侵权损害又构成工伤的,形成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可以在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同时,享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但对其中重复项目,不能得到双倍赔偿。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交通食宿费、死亡职工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因公死亡补助金等,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若侵权人已经承担了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侵权损害赔偿,职工将不能在工伤保险中再次主张,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是因劳动能力受损而得到的补助,受伤职工在获得全部侵权赔偿后,依然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及用工单位主张。

当受伤职工在明知自己享有上述权利后,依然明确表示放弃的,再次重新主张法院将不予支持。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签订协议需要谨慎,提前查阅、咨询相关权利义务,否则“大笔一挥,追悔莫及”。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高娜  谭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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