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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情形可启动紧急维修 青岛优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近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对《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中优化了一般使用、应急使用工作流程,并明确提出8种情形下可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据了解,意见稿中优化了一般使用、应急使用工作流程,其中,涉及全体或者部分业主的,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共有部分以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意见稿中在应急使用方面规定,主要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1.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2.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需立即维修的;3.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需立即维修的;4.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5.玻璃幕墙炸裂;6.排水管道严重堵塞或爆裂;7.地下车库雨水倒灌;8.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紧急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或辖区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失效的,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资金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实施。据介绍,维修金额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由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备案,报请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资金;维修资金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由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后,报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并划拨资金。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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