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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十二大典型案例 5年受理案件362件 涉及21个国家和地区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6月2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6-2020年度青岛两级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白皮书和十二大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了解,2016年以来,青岛两级法院共受理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当事人案件362件,标的总额约人民币9亿元。近年来,青岛两级法院受理的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案件数量一直居于山东省前列,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均呈逐年递增趋势。案件呈现类型复杂多样、当事人所涉国家及地区范围广等特点,案件类型以传统货物买卖、借贷纠纷居多,公司股权类纠纷次之,共涉及21个国家和地区。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间司法协作日益密切,青岛两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仲裁裁决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信用证纠纷、独立保函纠纷日益增多,建设工程类纠纷、境外旅游合同、保险合同及其他新型纠纷逐渐出现。案件审理中,需要适用域外法的情形增多,对查明域外法并准确适用的需求增大。

白皮书通过对青岛两级法院2016-2020年审理的涉“一带一路”国家及地区当事人商事案件进行梳理,分析了涉“一带一路”建设商事案件的特点,总结了近年来青岛两级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积极探索和有益经验,为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建设提出相关建议,为中外市场主体防范法律风险提供参考,进一步提升青岛两级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水平。

“为充分发挥司法服务职能,保障“一带一路”法治建设,近年来,青岛两级法院深入实施涉外商事审判精品工程,以推动创新、便利诉讼、优化投资环境为立足点和出发点,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优质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商事案件,积极回应中外市场主体司法关切和需求。”青岛中院民四庭负责人介绍。

青岛携手深圳蓝海法律查明与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建立专门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在上合示范区“法智谷”设立蓝海法律查明与国际商事调解办公室,创新平台思维,便利化解涉“一带一路”商事纠纷。青岛中院与胶州市委政法委、胶州法院、上合示范区管委会一同携手华东政法大学,在前期建立域外法查明合作平台的基础上,联合设立“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与实践基地,实现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公正化解涉“一带一路”商事纠纷。青岛中院与青岛仲裁委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服务保障上合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法仲联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意见》,创建涉外商事纠纷专家参与化解机制,邀请中外法律专家助力化解涉“一带一路”商事纠纷。加强对涉外企业的走访和法律宣传,根据企业司法需求,提供精准司法服务。通过坚持创新审判机制与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举,青岛两级法院在平台搭建、制度建设、法治宣传等方面进行的积极探索取得良好成效。

青岛中院从青岛两级法院审理的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案件中选取了十二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发布,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建设工程施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独立保函支付、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等多个案由,涵盖“一带一路”沿线多个国家及地区,体现了青岛两级法院建立的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推动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国内外向型企业在国际贸易领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下一步,青岛两级法院将牢牢把握人民法院为开放型经济大局保驾护航的职责使命,不断创新涉外商事审判模式,进一步完善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大力提升涉外商事纠纷化解水平,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职能,不断满足共建“一带一路”主体的纠纷解决需求,及时高效妥善化解纠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为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助力青岛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相关案例

船舶载万余吨铁矿石驶离港口下落不明

被告被判支付原告损失赔偿费180万元

【案情简介】

青岛某进出口公司与日照某国际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马某签订购买3万吨伊朗铁矿石的《矿石销售合同》:装运港为伊朗某港口,FOB方式,买方负责定船,马某对合同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青岛某进出口公司支付预付款,租船抵达伊朗港装货至1万余吨时,由于日照某国际贸易公司的上游供货商伊朗某公司涉讼,伊朗法院要求停止装船并卸货。各方就纠纷未达成一致,涉案船舶滞留后载货驶离港口,下落不明。青岛某进出口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日照某国际贸易公司返还已付货款并赔偿违约损失,被告马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直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已装船货物的损失应由何方承担及违约责任应如何认定。关于已装船货物损失的承担,因合同约定价格术语为FOB,法院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准确界定了货物风险责任的转移时间,认为日照某国际贸易公司作为卖方,已按合同约定时间、地点将1万余吨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充分通知,该部分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买方青岛某进出口公司承担。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法院准确把握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因第三方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向合同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认为涉案船舶不能继续装货的原因虽在于日照某国际贸易公司上游供货商的问题,但日照某国际贸易公司作为卖方应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日照某国际贸易公司向原告青岛某进出口公司支付损失赔偿费180余万元,被告马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具有涉外因素的买卖合同纠纷,卖方的供货商为伊朗公司,货物装运港在伊朗。涉案船只现状无法查清,巨额货损已产生。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贸易术语表明商品价格的构成,界定货物交接过程中的风险责任承担。准确地理解国际贸易术语对确定买卖双方的责任承担非常重要。法院准确把握并运用国际惯例,界定了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时间,同时依据我国实体法规定,准确界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有效保障了贸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法律风险,涉外审判应充分履行好审判职能,准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公正高效化解涉外纠纷,积极维护中外当事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努力做完善“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法治规则的参与者、引领者,规范国内贸易、国际贸易市场秩序。

本案也提醒国内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要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相关国家和地区法律的研究,积极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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