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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用于商业活动 青岛市场监管局开出全省首张罚单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市一家影院擅自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开出全省首张罚单。

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我市某影院在售票大厅摆放的宣传板上使用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同时还标注了影院名称、包场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等内容。经调查确认,该影院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特殊标识推销电影团购包场业务,属于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影院进行了整改,依法对影院立案调查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影院已主动缴纳罚款。

据了解,本案在全省尚属首例,具有指导意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此也特别提醒经营者,中共中央宣传部3月24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说明》,该说明中的“使用要求”提及,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辛小丽 通讯员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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