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文章详情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 崂山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0年以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保护自主创新,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庭审现场

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

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崂山法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青岛市委“十五个攻势”、崂山区委“推动战略北进,实施再次创业”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到服务大局、严格保护、循序渐进、改革创新,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创新驱动发展。

2020年以来,崂山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56件,类型主要包括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其中,受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153件,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268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37件,其他纠纷6件。

崂山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拓展诉源治理路径

提升多元解纷能力

崂山法院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拓展知识产权案件诉源治理路径,不断强化制度、组织、人员、经费保障,通过“源头控变量、诉前减增量”的工作模式,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多元解纷水平。

同时,充分利用崂山区案件调解“一案一补”的政策优势,调动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的积极性,切实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质量和效率,力促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批量化、专业化的特点,崂山法院选聘了6名有知识产权案件办案经验的律师,组建专业调解团队,审判法官定期与专业调解团队进行座谈交流,对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工作进行指导,保障调解的公平、公正。与知识产权维权调解委员会联合建立先行调解机制,通过梳理案件情况,将有立案打算的知识产权案件导入先行调解程序。

近期,某食品加工企业发现,市场销售一批疑似未经许可使用其商标的商品,准备提起诉讼,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团队了解情况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发现该批商品均有正当的进货渠道,调解团队及时与企业沟通说明情况后,该企业主动放弃起诉。

崂山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化解涉及知识产权纠纷100余件,有效减轻案件办理压力。

利用科技助力审判

提升司法服务水平

崂山法院全面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建立“E”送达平台,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多种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实行邮寄送达网络推送、统一封装、专人送达和集中分派,实现送达全过程无纸化、智能化。据统计,2020年以来,崂山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通过“E平台”发送电子信息4015次,案件电子送达率达275%。

崂山法院还搭建互联网庭审平台,运用互联网庭审系统进行线上庭审,将科技融入审判流程。同时,运用微信和在线调解平台进行证据交换,实现案件立案、审判全程在线上办理。

调解现场

一名北京的自由撰稿人发现,青岛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在未经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转载了其创作的一篇文章。因疫情原因,其无法到现场参加庭审。得知情况后,崂山法院运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开庭调解,没让当事人跑一次就成功化解纠纷,有效节省时间,降低成本,真正让群众感受到方便、高效、公正的司法服务。

加大侵权行为惩罚力度

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崂山法院树立最严保护理念,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让权利人的损失得到充分赔偿,特别是对于具有源头侵权、多次侵权、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毁灭证据等严重情节的故意侵权行为,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崂山法院注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主动推进司法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全部按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庭审直播,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和学校师生到法院参观交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指导作用,及时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提升全民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案例一:

冒用饮品名牌“鹿角巷”,罚!

【案情简介】

“鹿角巷”是国际知名连锁创意饮品品牌,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该品牌创始人许可,获得排他使用全部“鹿角巷”系列作品和以自己名义单独维权的权利。

自创设以来,“鹿角巷”品牌先后进驻加拿大、马来西亚、日本等国,在海内外取得较大影响,该餐饮管理公司在我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经营管理的线下实体门店已达近百家。

宋某未经该餐饮管理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饮品店中大量使用鹿角巷系列作品和与该餐饮管理公司相同的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和高度近似的店铺装潢、商品包装等,使公众误以为服务及商品来源于该餐饮管理公司或与之存在特定联系,损害了其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美誉度和该餐饮公司及消费者的财产权益。该餐饮公司将宋某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

本案中,作品作者创作完成“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并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宋某未经作者或其授权的原告该餐饮管理公司许可,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与“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近似的图案,已构成对作品著作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相应民事责任。

【法官点评】

惟创新者进,惟创新者强,惟创新者胜。像“鹿角巷”这类美术作品是经过他人创作的智力成果,融合了他人的劳动和思考,应受著作权法律保护。对待窃取他人智力成果,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应严厉打击,这样才能让权利人理直气壮,让创新者心无旁骛,让侵权者付出代价。

案例二:

假“弄堂里”餐厅被追责,赔!

【案情简介】

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餐饮公司)是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2015年经核准注册了“弄堂里”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为第43类(饭店、自助餐馆等)服务项目。

2019年,杭州餐饮公司发现,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餐饮公司)在崂山区开设了一家名为“弄堂里”的餐厅,并在餐厅内外各处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杭州餐饮公司认为,青岛餐饮公司未经授权及许可,擅自使用“弄堂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遂起诉维权。

【裁判结果】

被告青岛餐饮公司作为餐饮店,擅自使用“弄堂里”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在店铺牌匾、店内装饰装潢、菜单、收款码上突出使用了“弄堂里”文字标识,且字体大小、字体类别、文字排列与“弄堂里”注册商标相似或相同。其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与原告杭州餐饮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项目构成同类服务。被告青岛餐饮公司的行为,容易误导公众,与原告杭州餐饮公司的商品产生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点评】

商标是用来区别经营者商品和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为提升经营业绩,冒用他人商标,借助他人知名度来吸引消费者,通过这种以假乱真的方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既侵害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依法应予打击。

案例三:

无良经销商侵权又造谣,禁!

【案情简介】

青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科技公司)是一家专业润滑油和汽车养护用品生产商和服务商,经过多年的持续发展,旗下品牌产品营销网络已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商贸公司)曾是青岛科技公司的经销商,但在合作过程中多次不履行合同,并同时经营其他业务。2019年7月,青岛科技公司取消了其经销商资格,并结算完毕相关费用。

然而,徐州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某自2020年5月份开始,连续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青岛科技公司的产品信息,并擅自公开产品的成本价格,免费向顾客赠送相关产品扰乱市场,对其他经销商、终端维修厂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此时,邓某已开始代理其他品牌机油,却在微信朋友圈持续宣扬青岛科技公司“出事了”“该品牌机油大降价了,减价幅度30%—50%”,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了青岛科技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青岛科技公司将徐州商贸公司和邓某推上被告席。

【裁判结果】

被告徐州商贸公司在与原告青岛科技公司终止代理关系后,仍多次在微信朋友圈以“原告徐州总代理”的名义进行产品宣传、销售,违背了诚信原则。被告代理其他品牌机油后,转而在朋友圈对原告进行不当评论,甚至发布“原告出事了”等信息,足以使公众对原告及其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产生误导性的不良影响,构成对其商誉的侵害。被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点评】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原为原告的经销商,合同终止后,违背诚信原则继续以原告品牌进行宣传,且在其代理其他品牌后,恶意诋毁原告,侵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不仅违背社会道德也触犯了法律底线。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朱强 李信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