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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场新人 劳动合同应该怎么签?人社局权威解读

近日,有青岛市民咨询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记者随后联系到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一大队一级主任科员李季,就未签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有哪些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等问题进行解读。

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书面劳动合同 应向劳动者依法支付两倍工资

据李季介绍,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工作一个月内。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在用工后补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实际签字或盖章日期如实填写落款日期,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劳动者依法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按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有哪些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哪些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

李季说,在约定服务期及竞业限制的情况下可以约定支付违约金。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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