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奖补办法>的通知》,对经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以及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其中,对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奖补标准提高到最高1000万元。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有硬杠杠
记者了解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认定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认定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需符合七项基本条件,即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固定的创业场地、健全的管理制度、专门的服务机构、配套的创业服务和相应的扶持政策,并每年新入驻一定数量的创业实体。此外,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需达到生产经营厂房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创业实体10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500人以上,基地入驻率不低于80%,孵化成功率不低于70%,每年新入驻20户以上初创实体。省级创业示范园区需达到入驻创业实体10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1000人以上;入驻创业实体存活率不低于80%,每年新入驻20户创办3年以内的企业。
最高可奖补1000万元
对青岛行政区域内被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由市人社会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入驻企业个数、促进就业人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入驻人员范围等给予一次性奖补。对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达到省级基本认定条件的,核定300万元奖补资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且稳定吸纳就业5人以上(含5人),增加3万元奖补资金;每有1户创业实体孵化成功迁出基地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继续创业,增加2万元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达到省级基本认定条件的,核定200万元奖补资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且稳定吸纳就业5人以上(含5人),增加2万元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此外,2015-2016年,对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奖补标准提高到最高1000万元,达到省级基本认定条件的,核定500万元奖补资金,在此基础上,根据入驻企业个数、促进就业人数、创业孵化成功率等增加奖补资金。
据了解,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奖补资金实行一次性核定额度,分期发放的原则,由省人社障厅认定后,首期拨付50%,第二年复查合格再拨付50%,经复查不合格的,第二年奖补资金不再予以拨付。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建支出
《通知》明确,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或用于基地(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各区(市)人社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调度,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每年一次进行绩效考评,对经年度考评不合格的,按规定报省人社厅,并追回奖补资金。对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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