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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足球友谊赛球员受伤致十级伤残 市北法院适用民法典宣判首案

近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一审公开宣判,被告王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悉,这是市北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的第一起案件。

据了解,2019年1月13日9时,宁某所在的足球队与王某所在的足球队进行足球友谊比赛,比赛没有裁判,不计分。比赛至10时55分左右,宁某队友在球场右侧边线直传球至对方半场,宁某沿右侧边线追球,王某从其左后侧追球,在双方均未控球的情况下,王某为抢球,将宁某碰撞出场外。由于力度过大,使宁某腾空坠地受伤,致宁某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后宁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赛事组织者李某告上法庭。

至此,本案争议焦点“浮出水面”:原告宁某参加足球比赛是否属于“自甘风险”行为?被告王某的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被告李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足球运动属于高风险对抗性运动,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应在意料之中。本案中,宁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多年参加足球运动,其应当认知足球运动所存在的潜在危险、预见损害后果的可能发生,其仍自愿参加该项运动,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王某虽在主观上没有伤害宁某的故意,但恶意犯规碰撞宁某,其应当预见到在快跑过程中,用力碰撞他人可能会造成相应的损害后果,而其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有预见,从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王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宁某无证据证明其在受伤事件中存有过错,故李某不承担责任。

【法官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是全新的规定,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加“自甘风险”原则,对明确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活动等类似活动的责任界定是有利的。本案不存在适用民法典会“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情形。因此,市北法院适用民法典对本案作出判决,更能体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张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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