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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 这项法律义务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近日,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接到马师傅等6名农民工的投诉,他们称2020年在青岛某工地上工作,临近年底要回河北老家,但仍被拖欠8月至11月的工资,合计11.84万元。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对该起案件展开调查。经查,该项目总承包单位某建工集团在承接工程后,将项目上的木工工程分包给四川某建筑公司,四川某建筑公司招用马师傅等6人。在木工工程施工结束后,总承包单位按时拨付人工款项给分包单位,但分包单位因工资核算等原因迟迟未发放工资,最终导致欠薪问题发生。在明确案情、固定证据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及时约谈总承包单位,充分阐释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负有监督责任。最终,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督促和总承包单位的配合下,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分包公司迅速为马师傅等6人足额支付了工资,合计11.84万元。

【法条链接】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案例解析】

在工程建设领域,一些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包代管”,一包了之,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管理不规范,容易产生农民工身份、工资数额争议以及工程款和工资交织的纠纷。在合同法范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工单位都是平等民事主体,各自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但由于工程建设领域生产组织和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总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部门提醒广大施工总承包单位,务必要清醒认识到自身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责任。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实名制管理为基础,对分包单位用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督促分包单位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发现分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指正并督促改正。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监管义务而违法的具体情形包括:未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或者劳资专管员未对分包单位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不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未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以上问题,存在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封满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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