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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局落实禁放烟花爆竹规定 严查违规违法燃放行为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记者 荣晓敏)2020年12月25日,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韩有先做客网络在线问政,就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问题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韩有先介绍,2020年《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施行,标志着青岛市烟花爆竹管理从限放向禁放迈进。除青岛外,山东省在济南、淄博、潍坊、济宁、泰安、威海、临沂、聊城、菏泽等城市也实行了禁放政策。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等。

历年来,燃放烟花爆竹都会给市民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韩有先介绍了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燃放不当容易致伤,二是引发火灾,三是带来空气污染、噪音扰民等环保问题。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中对禁放区域做了规定:一是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二是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三是其他区市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目前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都已公布了禁放规定,并公布了禁放范围。除了这些区域之外,下列场所同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韩有先表示,根据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若遇到此类问题市民可拨打110、12350进行举报,也可通过微信“青岛应急管理”公众号互动服务功能中的“我要举报”模块进行拍照举报,查实后还将有奖励。

在烟花爆竹非禁放区可通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购买,合法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会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需要满足下列条件:第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第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第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第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第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还要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的准入条件。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广大市民的共同愿望,是确保青岛良好空气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倡导广大市民认真遵守《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共创宁静、安全、清新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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