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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次办好”立案清单

(2020年12月29日发布)

一、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清单

1.起诉状。

2.身份证明。原告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原告要提供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信息(注:工商登记网站打印即可)。

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要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律师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

(2)委托公司职工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职工身份证、劳动合同;

(3)委托近亲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户口本、近亲属的身份证;

(4)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提交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介绍信或者推荐信、受托人的身份证。

3.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清单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诉讼标的额下限: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为3000万元,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为2000万元。

2.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3000万元以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2000万元以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清单

1.上诉状。

2.身份证明。

3.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财产保全材料清单

1.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财产线索。

4.担保证据材料。

五、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立案清单

1.民事(行政)再审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一、二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

4.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清单

1.刑事自诉状。

2.身份证明。

3.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清单

(一)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自赔案件立案清单

1.申请书。

2.原审法律文书。

3.身份证明。

(二)行政赔偿一审案件立案清单

1.行政赔偿起诉状。

2.身份证明。

3.相关证据材料。

(三)行政赔偿二审案件立案清单

1.二审上诉状。

2.身份证明。

3.原审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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