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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指引

(2020年12月29日发布)

一、立案方式

1.网上立案: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手机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中国移动微法院),申请线上立案。

2.现场立案:立案部门收取书面材料后,由立案法官指导或协助当事人办理网上立案手续;对不会、不便使用网络技术的人群,直接提供窗口立案服务。

3.跨域立案:非本辖区管辖案件,当事人可就近向法院提出跨域立案申请。立案法官接到当事人申请后,登录中国移动微法院进入跨域立案模块,填写当事人信息、案件情况,上传相关材料后选择管辖法院并提交。

二、立案登记

立案部门一般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起诉信息和材料审核,最长一般不超过三日。

1.诉前调解:符合诉前调解的案件,立案部门可编立“诉前调”字号,将相关材料推送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由调解员进行调解,并安排相应法官进行指导。诉前调解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在线申请司法确认。

2.正式立案:诉前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立案部门应在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明确意见后的次日进行登记立案,并由系统向当事人发送立案及交费通知。

3.交费:当事人收到通知后,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选择网上交费模块扫码交费,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转账进行交费,也可以通过二十位交费码银行柜台交费(所有银行均可)。

当事人按期交纳诉讼费用的,系统自动生成预交诉讼费凭证,并向当事人发送提示短信;需要交费票据的可以登录平台账号打印,也可以通过“电子票服务”微信小程序打印。

三、退回情形

经审核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当事人发出补充或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应补充或补正的内容。当事人七日内未补充或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视为未起诉;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1.诉状为复印件,或者没有签名、捺印、盖章的;

2.上传材料不清晰、不完整、不连续或与案件无关的;

3.明显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4.授权委托书为复印件,或者没有签名、捺印、盖章的;

5.材料无法打开的;

6.重复提交立案申请的;

7.不属于登记立案情形的。

四、立案查询

1.查询途径: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现场查询,也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立案专项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2.查询内容:案号、案件登记号、承办法官、法官联系方式等。

五、保全

当事人可登录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或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进行申请,同时提交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担保材料等,并交纳保全费。

1.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由立案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诉前保全规定的,可裁定保全。

2.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又同意诉前调解的,符合诉前保全规定的,可先予裁定保全,后转入诉前调解程序。

3.当事人在立案时一并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交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担保材料的,立案后由承办法官进行审查并予以裁定。

六、二审立案

1.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方式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应在三日内完成上诉材料的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确认,并通过系统向上诉人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

2.上诉人完成预交上诉费相关手续的,一审法院应在三日内通过“分调裁”平台进行上诉案件登记,并同时向有关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送达完成后,应在二日内通过系统将上诉材料和一审电子卷宗移送二审法院。

3.二审法院接收上诉材料和一审电子卷宗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三日内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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