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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到底怎么休?劳动监察帮您识破“霸王条款”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记者 封满楼)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职工除了法定的节假日以及周末休息时间以外,每年还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2020年已经进入倒计时,因为担心过期清零,不少劳动者都准备赶在年底前把年休假休完,还有部分入职新单位的劳动者表示并没有享受到带薪年休假……那么问题来了,这些说法都是正确的吗?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合法吗?近日,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针对部分企业存在的带薪年休假“霸王条款”进行了梳理解读。

什么是带薪年休假?

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霸王条款1:本年度新进员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些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在本企业入职满12个月的,才享受带薪年休假”。这样的条款规定是否合法?

根据人社部发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年休假办法》)相关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在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员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即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为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可,如小王作为大学毕业生在原单位连续上班6个月,又去新单位连续上班6个月,即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当然,员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霸王条款2:员工应主动申请年休假,否则过期作废

企业与职工做此类约定,是否合法?

根据《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另外,根据《年休假办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是企业法定义务。休年休假是应当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而非必须由员工主动提出休年休假申请才实施。即使员工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不能视为员工自动放弃。

职工未休年休假,企业要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责任,必须证明:一是企业对员工年休假已做出了安排;二是员工不休年休假是其本人原因,且提出了书面申请。如小李在某年度曾向单位写了书面申请:“因单位业务繁忙及自身的工种特殊性,特申请不休年休假”,该申请也并不会免除单位支付未修带薪未休假工资的责任,因为小李的申请原因并非个人原因,而是单位需要。

霸王条款3: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离职时不发放未休年假工资

一些劳动者反映单位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违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未休假工资。这种规定看似合理,其实也存在不合法性。

根据《年休假办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用人单位以职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也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也应支付员工当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员工虽然因严重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和获得未休年假工资的权利不能因此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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