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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提高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近日,青岛市委老干部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字〔2020〕13号)文件,提高2021年度离休人员医疗经费筹集标准和医疗保障待遇。

提高2021年度离休人员医疗经费筹集标准

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厅字〔2010〕9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医疗经费筹集,进一步提高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青岛市对2021年度离休人员的医疗统筹费筹资标准按规定进行调整。2021年度,属一、二类医疗照顾对象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仍按照12%的标准调增,由2020年度的每人55991元提高至62710元。年满80周岁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和已批准享受优诊待遇,由单位自负医药费的厅局级以上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继续执行每人每年70000元的标准。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不变,每人1000元。

参加统筹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缴费标准按照一、二类医疗照顾对象离休干部规定执行,按规定参加全民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后,建国前老工人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和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提高离休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青岛市离休人员家属及本人普遍倾向于采取居家养老的方式。经相关部门调研,自2021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离休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一是适当提高现行医疗护理费结算标准。离休人员失能等级评估为三、四、五级的,参照现行参保职工结算方式,适当提高“家护”、“院护”和“巡护”结算标准。其中“家护”由现行每人每天50元提高到80元;“院护”由现行的养老院每床日65元、护理院每床日75元统一提高至每床日80元;“巡护”由现行3500元/年提高至6000元/年。“专护”病房气管切开人员的结算标准由300元提高至500元。

二是适当扩大护理保障覆盖范围。将失能评估等级为二级的离休人员,纳入巡护保障范围。护理机构提供的服务次数较失能评估等级为三级至五级的人员适当减少,按照医生每月不低于1次、护士每月不低于2次的标准,登门开展专业化护理服务。对机构的结算标准为3000元/年。对失能等级评估为三、四、五级享受“巡护”服务的离休干部,适当增加巡诊次数,要求医生每月至少巡诊1次,护士巡诊每月不少于6次、每周不少于1次。

将失能评估等级为二级的高龄离休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护理服务机构的结算标准,有助于提高失能半失能人员的医养康护服务质量,延缓疾病发展,进一步减轻失能和半失能老人家庭成员的照料负担。按照以往政策规定,上述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仍由个人账户金支付,个人账户金不足的,由医疗统筹金列支。

据悉,离休人员市级医疗统筹个人账户及奖励金、对账单发放等政策规定和经办服务工作,仍按照2020年规定执行。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缴费时间统一确定为2020年12月1日-12月25日。因单位原因未按规定办理缴费而影响离休人员医疗费正常报销的,由单位负责解决。市属困难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医疗统筹费补助审核工作,由市委老干部局、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完成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助款,医保经办机构予以执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经办工作需要优化工作流程,并适时予以公开。

文件同时明确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落实缴费和医疗管理服务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管理,教育引导离休人员及其家属自觉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管理制度,不得将个人医疗账户卡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强索药品、超量开药、强求住院。对于违规使用或骗取离休医疗基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做好2021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字〔2020〕13号)文件和政策解读可通过青岛政务网及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查询。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封满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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