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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今年减刑假释工作 青岛中院发布十大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12月1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中院今年减刑、假释工作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据悉,青岛中院辖区内有青岛监狱和北墅监狱两所监狱,截至今年11月,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2213件,其中三类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类犯罪)减刑、假释案件96件。

新闻发布会现场

今年以来,青岛中院不断推动智慧化平台的建设与完善,构建减刑、假释工作监督制度,努力实现减刑、假释工作全方位、多层次深入改革。严格统一裁判标准,着重细化裁判要点。减刑工作严格依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四个方面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工作细化“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认定标准。对三类犯罪,严格审查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从严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断推进庭审实质化,逐渐扩大开庭的范围和比例。探索假释审判机制,规范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不断完善假释罪犯出境管控备案制度,做好与社会帮教、社区矫正和社会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今年,青岛中院假释适用率位于全国前列,案件收监率远低于全国比例。

为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公正规范、阳光透明,青岛中院还严格落实监督制度,对2018年至2019年度审结的全部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自查,通过检察机关逐案出具减刑、假释检察意见书、出庭意见书,推进检察机关同步监督。深入贯彻“五个一律”工作要求,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将减刑、假释建议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发布;凡是三类犯罪案件罪犯减刑、假释的,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

结合工作实际,青岛中院不断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实现了裁判文书辅助生成及线上备案审查,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大幅提升。积极推进科技法庭建设,进一步优化三处科技法庭配置,狱内法庭加载四级法院信息传输软件。深入开展远程开庭工作,及时适应疫情防控要求,对三类犯罪案件一律进行远程开庭。

青岛中院从今年1月至11月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中选取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发布,包括4个依法不予假释的案例及6个减刑依法从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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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十大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案例一:

涉枪涉毒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牵连

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薛某不予假释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薛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4个月,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减刑1年,2014年7月减刑1年1个月,2016年1月减刑1年5个月,2017年11月减刑9个月,2019年7月减刑9个月,已执行刑期10年10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薛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今年9月3日,青岛中院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3次。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薛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犯有数罪,社会危害性大,且寻衅滋事犯罪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指使,假释考验期内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薛某不予假释。

案例二: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系首要分子

法院裁定对罪犯汤某不予假释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汤某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3年7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汤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今年7月2日,青岛中院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经审理查明,罪犯汤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4次。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汤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从犯罪情节来看,该犯系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策划并聚众强行闯入他人公司,公然打砸设备,破坏矿井,阻止施工,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所聚集人员中有15人暴力对抗公安执法,犯妨害公务罪,社会影响恶劣。综合考查,该犯不符合假释的条件。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汤某不予假释。

案例三:

有能力拒不赔偿受害人及家属

法院裁定对罪犯于某不予假释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今年1月2日,罪犯于某被判赔偿交通肇事犯罪受害人及家属952931.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1年7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于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今年9月3日,青岛中院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2次。另查明,该犯的民事赔偿义务全部未履行,且不能证明无履行能力。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于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民事赔偿义务,不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于某不予假释。

案例四:

侵犯儿童人身权利有再犯罪危险

法院裁定对罪犯张某不予假释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张某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7年10月减刑6个月,已执行刑期6年3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张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今年1月2日,青岛中院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4次。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张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均为幼女,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并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不予假释。

案例五:

悔改表现差办理减刑时依法从严

法院裁定对罪犯刘某减刑3个月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刘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不得假释。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7年11月减刑3个月,已执行刑期8年8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刘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4个月。今年5月9日,青岛中院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4次。另查明,该犯未交纳罚金人民币4万元且不能证实无履行能力,有4次犯罪前科,系累犯。还查明,该犯于2015年至2019年因自残、散布脱逃言论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而多次受到监狱处分。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刘某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有3次抢劫和1次盗窃犯罪前科,此次犯罪实施抢劫3起,盗窃26起,系主犯,且系累犯,因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两罪并罚且两罪均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确有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四种法定从严减刑情形,且在服刑履行期间多次违犯监规,悔改表现差,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考虑其法定从严情形、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情况,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减刑3个月。

案例六: 

涉黑犯罪拒不履行义务依法从严

法院裁定对罪犯陈某减刑4个月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19日,陈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7月23日减刑1年,2016年7月13日减刑11个月,2018年5月25日减刑8个月,现已执行刑期10年4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陈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5个月。今年5月9日,青岛中院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4次。另查明,罪犯陈某未履行与故意伤害犯罪被害人所达成调解协议商定的人民币5万元赔偿义务,且不能证明无履行能力。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陈某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涉黑犯罪,确有能力而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把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陈某减刑4个月。

案例七: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减刑依法从严

法院裁定对罪犯赵某减刑4个月

【案情简介】

赵某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5万元,不得假释。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4年5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赵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5个月。今年9月3日,青岛中院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另查明,该犯未交纳罚金人民币12.5万元,且不能证明无履行能力。还查明,其有犯罪前科,系累犯。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赵某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有犯罪前科,系累犯,因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确有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等多个法定从严情形,且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犯罪性质和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把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赵某减刑4个月。

案例八:

涉恶势力犯罪系累犯依法从严

法院裁定对罪犯耿某减刑5个月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耿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不得假释。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3年10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耿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6个月。今年2月12日,青岛中院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经审理查明,罪犯耿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6次。另查明,该犯未交纳罚金人民币3万元,且不能证明无履行能力。还查明,该犯有6次犯罪前科,系累犯。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耿某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有6次犯罪前科,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在此次敲诈勒索犯罪中以恶势力名义,采取恫吓、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对其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耿某减刑5个月。

案例九:

暴力犯罪惯犯未交罚金依法从严

法院裁定对罪犯吕某减刑4个月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吕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933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2年9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吕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5个月。今年2月12日,青岛中院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4次。另查明,该犯未交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933元已追缴2446.2元,未能证明无履行能力。还查明,该犯有两次抢劫犯罪前科,系累犯。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吕某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有两次抢劫犯罪前科,在本次犯罪中又实施抢劫7起,系抢劫惯犯、累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对其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吕某减刑4个月。

案例十:

侵犯儿童人身权利应当依法从严

法院裁定对罪犯任某减刑7个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任某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3年4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任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8个月。今年10月10日,青岛中院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另查明,该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强奸幼女3人,猥亵幼女1人。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任某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因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强奸、猥亵多名幼女,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任某减刑7个月。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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