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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公交车不戴口罩辱骂殴打司机 莱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万元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按要求佩戴口罩是人人皆知的常识。但偏偏有人任性而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佩戴口罩,甚至还与司乘人员大打出手,最终付出一万余元的“昂贵”代价。

今年7月16日,周某带领其子前往某汽车站大院内乘坐于某驾驶的公交车,于某看到周某未按照防疫要求为孩子佩戴口罩,便制止二人上车,并向周某解释,根据防疫工作的规定,周某须为孩子佩戴好口罩才能乘车。周某非但不听劝阻,还与于某发生争执,继而对于某辱骂殴打。

事发后,民警赶至现场,对周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行政罚款500元。驾驶员于某被周某殴打致伤,医院诊断为左眼挫伤、脑外伤反应,住院治疗7天,误工21天。出院后,于某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0346.4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及其子作为乘客,有责任遵守《青岛市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及《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有义务配合公共场所的疫情防控要求,按照公交车驾驶员的引导有序乘车。周某之子尚未达到民事责任年龄,周某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起教育和管理责任,起到良好的引导示范作用。而周某违反疫情防控要求在先,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动手击打于某头部,致其受伤,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于某作为交运公司雇佣的公交车驾驶员,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执行疫情管控规定,劝阻未佩戴口罩的周某之子乘车,并无不当之处,且其在被击打头部后能冷静克制地报警处理,避免了矛盾纠纷进一步升级,尽到了一般公民的合理注意义务。

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原因、过程及后果,周某应对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于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346.46元。

□法官说法

社会成员在公共空间活动时,应具有规则意识,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本案中,周某拒绝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经制止后拒不改正,这种行为是在无视和破坏社会规则,并将其子与其他乘客置于危险当中,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做法。在此提醒,常态化疫情防控下,请自觉佩戴口罩,切忌心存侥幸,警惕麻痹思想,谨防疫情反扑。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陈硕  谭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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