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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社厅:举报“骗保”行为可领万元奖金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封满楼

山东省人社厅印发了《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其中提出了举报“骗保”行为奖励办法,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超过50万的,对举报人按追回基金的1%增发奖金,最多不超过10000元。“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22种社保基金违规行为可举报

办法明确规定了举报范围包括四类22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单位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协同个人、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通过其它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弄虚作假办理劳动能力鉴定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5种。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也做出了相关规定,明确严禁7种违法违规行为:将非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采用串换项目等方式,将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将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发生的不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不合理增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分解收费、多计多收医药费用,伪造病历、处方,挂床住院虚计费用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采用刷卡退付现金等手段,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此外,还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10种违法违规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举报人需实名举报

山东省规定,举报人可采用来访、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有明确被举报主体的;实名举报的;举报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举报人提供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的;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五个条件,给予奖励。

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的1%予以奖励,最多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超过50万的,对举报人按追回基金的1%增发奖金,最多不超过10000元。对编造事实、恶意举报的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举报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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