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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退役军人落户,11月1日起施行新规

为适应退役军人安置和户籍制度改革需要,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公安厅近日出台《关于规范退役军人落户工作的通知》,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集中移交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的落户工作进行了明确。《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根据《通知》,退役军人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集中移交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还须持《集中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凭《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家属、子女可一并办理落户。

其中: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单位开具的介绍信、退出现役证件、户口本、结婚证和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军队离退休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干部:退出现役证件、户口本、结婚证和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集中移交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退出现役证件、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集中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复印件和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非集中移交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退休士官和供养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证件和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来源:大众报业·山东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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