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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公款2069万元挪用公款249万元!被告人王风昭一审获刑14年6个月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记者 毛学斌 通讯员 宫成群)8月18日上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被告人王风昭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据了解,2012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王风昭在担任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开发票、伪造领导签字、通过他人银行账户走账及提取现金等方式,分42次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2069万余元,用于包养情人、炒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期货交易及日常挥霍。王风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249万余元用于公司注册登记验资、购买理财产品等营利性活动。

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风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均应予惩处。鉴于王风昭在办案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交代本案犯罪事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表现,且王风昭所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部分涉案赃款赃物已经追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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