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
银监会发布《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2014 年4 月8 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旨在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转型发展并重的原则,全面掌握风险底数,积极研究应对预案,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大局。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回归本业,将信托公司打造成服务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指导意见》以严防风险为目的,以罕见的力度强调了信托公司在风险中应负的责任,要求信托公司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同时,文件明确叫停了信托非标理财资金池业务,并要求已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尽快清理并于6 月30 日前上报整改方案。
■银监会印发
《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 年7 月10 日,银监会正式印发了《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
的通知》( 银监发〔2014〕35 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理财业务的内部组织管理体系,设立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并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4 项基本要求规范开展理财业务,防范理财业务的风险积累。《通知》共15 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是要求银行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 二是明确四项基本要求国家有关财富管理金融监管改革动态的具体内涵; 三是明确按照法人属地监管原则推动银行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 四是要求银行应严格区分客户类型,进行理财产品销售的分类管理,体现风险匹配原则; 五是明确将银行理财业务运营情况的年度监管评估结果纳入对银行的年度监管评价,作为机构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 六是明确银行进行事业部制改革的时间进度。
■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发布《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2014 年6 月12 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今后一段时期推进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总体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举措。《意见》指出: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加快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向现代资产管理机构转型,是当前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推进基金行业创新发展总的原则是:坚持投资者权益至上,切实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受托义务;坚持市场机构是创新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财富管理功能,推动养老体系建设;坚持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将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贯穿创新发展全过程。
《意见》从3 个方面明确了推进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具体举措:
一是加快建设现代资产管理机构。支持差异化发展,鼓励综合性、集团化大型资产管理机构与专业化、特色化中小型资产管理机构并存发展。支持中小基金管理公司集约化经营,进一步降低运营成本。完善治理机制,积极支持基金管理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和组织形式,支持建立专业人士持股。稳步推动双向开放,适时逐步放宽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推动基金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作用,积极代表公众投资者行使权利。落实机构合规风控的主体责任,督促机构及人员严守职业道德底线。
二是支持业务产品创新。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围绕市场需求自主开发跨境跨市场、覆盖不同资产类别、多元化投资策略、差异化收费结构与收费水平的公募基金产品。做优做强传统产品,鼓励公募基金在投资范围、投资市场、投资策略与产品结构等方面大胆创新。支持基金管理公司拓展业务范围。鼓励基金托管机构提供多样化增值服务。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发售以公募基金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鼓励基金管理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合作。加大基础设施及平台建设。优化客户服务与投资回报机制。
三是推进监管转型。分类别、渐进式探索资产管理业务“负面清单”,建立适应创新发展需要的监管模式。强化事中监测检查与事后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放宽行业准入,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主体申请公募基金管理牌照。
■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
的意见》
2014 年9 月16 日,证监会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了今后一段时期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总体原则和具体措施。
《意见》以增强竞争能力、服务实体经济为主线,对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重点提出了八大举措:一是大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包括支持期货经营机构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进一步扩大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进一步丰富交易所的基础衍生品工具等内容。二是努力增强期货经营机构竞争力,包括明确期货经营机构的基本定位,支持期货公司做优做强,推进期货公司业务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等内容。三是适时放宽行业准入,包括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士出资设立期货经营机构,研究实施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等内容。四是探索交易商制度,培育专业交易商队伍,包括探索建立以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为目的的专业交易商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产业客户发展成为专业交易商等内容。五是逐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对外开放,包括鼓励外资参股境内期货经营机构,支持期货公司为境外机构参与境内期货市场提供交易结算服务,支持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公司等内容。六是稳步发展场外衍生品业务,包括支持期货经营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完善统一适用于证券期货市场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七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包括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完善投资者投诉处理和工作机制,大力推进诚信文化建设等内容。八是加强风险防范,包括严格落实期货经营机构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加强信息技术安全保障,进一步推进监管转型,强化行业自律等内容。
■中国保监会
保监会发布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2014 年2 月19 日,保监会发布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系统整合了现行监管比例政策,建立了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比例监管为手段、差异化监管为补充、动态调整机制为保障的比例监管新体系。
根据《通知》公告,保险资金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分别不超过30%、30%、25%、15%,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无监管比例限制。按照之前保监会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此次险资投资权益类资产上限提至30%,意味着保险公司可将更多的资金投入股市上来获取收益。
■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4 年6 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 号)提出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财富管理业务的一项具体创新,职能业务流程较为复杂,期限较长,涉及领域较广,通过试点的方式,有利于逐步积累开展此项业务的经验,推动该项业务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此次试点设立了2 年的试点期,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4 个城市。试点期间,投保人群为60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单个保险公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总资产的一定比例。
■保监会发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2014 年9 月23 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4 号: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问题解答第24 号》), 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行为, 完善了相关偿付能力认可标准。《问题解答第24 号》以防范风险为导向,根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用等级,对原有认可标准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可采取“新老划断”原则,保险公司于《问题解答第24 号》发布前投资的信托计划,执行原有相关认可标准;二是调整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可标准,AAA 级的由95% 调降至90%,AA 级(含)至AAA 级的由90% 调降至85%,A 级(含)至AA 级的由80% 调降至75%;三是调整权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可标准,由80% 调降至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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