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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诈骗两次入狱仍不悔改 一男子重操旧业“三进宫”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马文超

  一男子因实施诈骗已先后两次入狱服刑,可第二次刑满释放后其仍重操旧业,后被警方抓获。近日,李沧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且不得假释。对于其尚未退赔部分,责令其继续退赔。

2003年2月,戴某在某小区任保安期间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其又故技重施,于2005年12月再次锒铛入狱。2012年9月30日,戴某终于熬到了刑满释放,后其暂住在李沧区一家宾馆内。不久,戴某与宾馆老板谢某慢慢熟络,谢某也经常在戴某面前感慨自己的小本生意不好做,生活不稳定。一来二去,戴某在心中打起了小算盘。

去年1月4日,戴某谎称自己有关系能帮助谢某办理失业证,领取失业金,后又承诺可以帮助谢某的母亲办理低保手续,但条件是需要支付5000元用于打点关系。毫无防备的谢某见戴某对自己的事情如此上心,便立即交给戴某5000元,并免除了其3600元的住宿费,此外,为表示感谢,谢某又拿出500元请戴某吃饭。不久,戴某以发放低保的名义,先后两次往谢某的账户汇款560元,但此后便音信皆无。

发觉被骗后谢某立即报警,后警方将戴某抓获,期间,戴某主动退赔赃款4200元。

去年7月29日,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戴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鉴于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退赔部分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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