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目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政策条件
一是扩大个人借款人范围。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适用范围扩大到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14类人群,新增在青高校在校生、刑满释放人员、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青创业青年4类人群。
二是放宽小微企业借款条件。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量达到在职职工人数由20%降低至15%(超过100人的企业由10%降至8%)。
三是放宽经办银行准入。青岛行政区域内有意愿承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市、区(市)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为经办银行。积极鼓励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进一步降低创业个人(或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关于贷款额度
一是提高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其他各类创业实体的,根据吸纳就业情况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根据带动就业情况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二是放宽贷款期限。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个人和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其中,个人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3次。小微企业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不超过3次。
三是规定不得同时申请多项贷款。同一法人的借款人在同一贷款期限内,不能同时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除规定情况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关于贷款贴息
一是统一贷款利率。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统一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最高加50个基点的标准执行。
二是合理分担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受理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对贷款利率中的200个基点给予贴息,剩余利息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
三是鼓励及时还款付息。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息、罚息及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岗位稳定度低于50%,不予贴息。个人贷款期内终止创业或到其他单位就业,剩余期限内不予贴息。
四是缩短贴息周期。创业担保贷款按季度贴息,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符合贴息条件的,不需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直接将应贴息资金拨付借款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借款企业银行账户。
(三)关于贷款担保
一是实施免费担保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以不高于1.5%、不低于1.2%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区(市)财政安排。
二是采用灵活的反担保方式。依借款人意愿采取保证人、房屋抵押等方式。
三是降低反担保门槛。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青岛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或有关创业创新赛事活动规定奖项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五)关于担保基金
一是担保基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封闭运行、单独核算。市、区(市)要多方筹集资金补充担保基金,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正常发放,不得随意减少规模。
二是建立担保基金存放与经办银行业务开展情况激励挂钩机制。当年度的担保基金存放在根据上年度新办理业务量、经办效率、申请投诉等情况综合评定后排名前三名的经办银行。
三是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三、施行日期
本办法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7月16日,施行日期是2020年8月16日,有效期至2023年8月15日。
2020年6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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