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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严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曝光恶意欠薪企业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记者 封满楼) 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市八部门启动组织开展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其中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专项检查重点四类企业

此次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矿山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用工、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行为,也要依法及时查处。通过专项检查,要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保证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八部门联合执法

我市规定,执法检查阶段为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月31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建设、交通、水利、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公安部门负责审查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会同人社、公安等部门对建筑领域的欠薪案件进行查处;交通和水利部门参加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监察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发现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及时启动应急周转金和工资保证金

我市规定,对已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及时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对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本级政府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针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我市规定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及时发出预警,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解决。对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并将情况及时报青岛市企业欠薪预警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业主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者其他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建设工程企业欠薪将限制新建项目

我市规定要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建设部门对发生集体拖欠职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建设工程领域企业,要对其待售房产、新建项目作出相应的限制,取消建设项目评优资格,并对相关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质评审等方面作出相应的限制。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要对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国资部门对欠薪的国资监管企业,要加强对其资产的监督,限制其购置非生产必需的汽车、住房等,禁止企业法定代表人公款消费活动、公款出国(境)考察,禁止企业法定代表人增加工资、兑现效益年薪。各部门对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奖励、信用评定、资质升级认定、上市融资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暂停或取消已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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