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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外出 平度两名社区矫正人员被训诫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记者 林红 通讯员 赵佳男)  近日,平度市司法局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丁某、杨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行为,分别发出了第1号、第2号《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这是继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以来,平度司法局首次发出社区矫正训诫书。

据了解,社区矫正对象丁某因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经查,丁某于7月9日凌晨1时私自外出至济宁探望姑妈,于当日20时返回。社区矫正对象杨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经查,杨某于7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私自外出至莱州市夏邱镇探望其母亲,并到夏邱镇送货,当天中午12时返回。

上述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平度司法局对二人作出了训诫处罚的决定。

据介绍,训诫是《社区矫正法》出台后,对社区矫正对象新增的一项处罚措施。相较于警告,训诫主要适用于违法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旨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社区矫正工作教育帮扶的核心,能够有效引导和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保障社区矫正活动顺利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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