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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需审批
青岛财经日报  2008-11-18 01:43:19 
 

本报讯(记者 刘洋 通讯员 于文杰)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避免企业损害职工合法权益,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对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以上的,要提前通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用人单位裁员应符合条件

《意见》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以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

此外,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在依法裁减人员时,要注意以下6种人员不得裁减: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对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用人单位应优先留用。

裁员方案须报告劳动部门

据了解,今后一段时期,全市用人单位用人情况将实行“一周一报”制度。其中,驻市内四区中央、省、市属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向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驻五市三区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此外,《意见》同时对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情况进行了规定。该类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同时,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后,要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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