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全国工商联最新报告所显示的,“中国私营企业业主构成呈现精英化的趋势”、当前私营企业主“在开办私营企业前曾经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担任过一般干部、科级干部、县处级干部、县处级以上干部的分别占56.4%、30.7%、11.6%和1.4%(
2月13日《第一财经日报》),杨涛先生在2月14日《北京青年报》(同见2月14日《大河报》、《燕赵都市报》、《现代金报》)发表文章,提出“权力精英变身资本精英值得警惕”,认为曾经的机关干部下海成为私营业主后,可能利用其掌握的人脉资源及通过“期权腐败”破坏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因而他们“对市场和社会产生的破坏可能甚于他们对市场与社会的贡献”。
杨涛先生将曾经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全部定义为“权力精英”首先就不准确,因为“权力精英”顾名思义是手中握有巨大权力的官员,但是按照全国工商联最新报告显示的数据,现有私营业主曾在机关、事业单位担任过一般干部、科级干部、县处级干部、县处级以上干部的比例呈显著的递减态势,其中一般干部占到一半之多,与科级干部两者相加占80%以上的比例,而县处及以上级别的干部分别只占11.6%和1.4%,可见将辞职下海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均定义为“权力精英”很牵强。
诚如杨涛先生所指出,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确实严重破坏市场的公平与公正,但是将破坏市场公平与公正的罪名加之于曾经的一般干部同样有失公平公正,因为一般干部在机关与事业单位工作时即不掌握多大的权力,辞职之后更难以对市场的公平与公正构成实质性的破坏。正所谓“人走茶凉”,一般机关干部辞职之后会有多大的面子并非不值得怀疑。所以,不说杨涛先生对这些人是在搞“有罪推定”,起码也是高估了这些人的破坏能力。
至于“期权腐败”更是一般干部所无力为之的,因为“腐败”而能“期权”,主体绝对只能是那些说话一言九鼎的“主要领导干部”。也正因为如此,防范权力破坏市场公平,应该主要针对那些掌握较大权力的现职领导干部,将矛头指向那些曾经的一般干部,可能导致放松对于最需受到监督的人的警惕,那就混淆了维护市场公平与反腐败斗争的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更重要的,一般干部辞职经商与其中一些人可能干扰市场公平其实是两回事,即如果有这样的人与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触犯了法律,自有法律对他们进行惩处。尽管确如杨涛所指出的当前法制并不健全,但是显然并未不健全到难以对曾经的一般干部不能制裁的程度,所以不应以此作为戴上灰色眼镜看待一般干部辞职经商的理由。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辞职经商大多数是想在经营领域有一番作为,或者直接说是不满足于在公职单位的待遇,但是这都表明他们不留恋、不自甘于原先的“稳定”状态,不害怕经济领域的风浪,敢于到商海中去搏击人生,这样一种勇敢精神并非不值得人们赞赏。而这种行为所体现出的积极的人生价值取向也能对其他人的斗志起到鼓舞作用,对那些因为迷恋“稳定”而宁可牺牲自身价值实现者会有一定的启发;同时与“官员”岗位毅然决然的告别,能够一定程度地削弱这个社会严重的“官本位”意识,对于一个“民本位”社会的建立会或多或少地起到推动作用。
另外,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只要具有一般素质即可胜任,并不需要有很高的专业才能与素质要求,因而许多专业人才“窝”在机关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浪费。另一方面,我国当前私营企业主的整体素质并不是很高,尤其是一些高科技产业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要求非常高,在这种情形下,作为素质相对为高的机关干部特别是其中的专才的注入,对于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对于我国私营业主结构的优化与整体素质的提高会有好处,而这于我国民营经济乃至整个经济社会的更快更好发展有利。
对于那些具有比较高的级别的官员,对他们下海经商固然可以设置一定的限制,以防范诸如“期权腐败”的发生,但是对于一般干部与低级别干部,不但不应设置障碍反而应当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这不但是为了能让他们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同时也是对于他们自由择业权利的尊重。一个自由的社会是一个充分自为的社会,是一个充分尊重人的主体性的社会,而充分自为与与尊重人的主体性就是人们能够自主择业、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与人生道路,为一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我所愿为”。
杨涛先生认为,“私营企业业主出身于权力精英本不是一件坏事,但前提必须是法治的健全。”我国的法治确实需要健全,但是必须看到的是,尤其是在我国,法治的健全注定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总不能说只有等到法治完全健全了才应当开始尊重人们的权利吧。何况没有对人们权利的尊重又哪会真正的法治健全!法治的健全一方面倚赖于制度层面的建构与革新,另一方面也建立在对公民权利点点滴滴的尊重基础上。另外,没有对私营经济的充分尊重,没有私营经济的充分发展,没有私营业主素质的提升,也不可能会有法治的真正健全,因为私营经济的大力发展正是法治健全的巨大推动力甚至基础。所以我们凡事不要坐等法治的健全,而应致力于对法治进程哪怕是点滴的推动。
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