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消隐蔽执法是一种进步 很多司机都有过隐蔽摄像监控违章的遭遇。针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江苏省公安厅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取消交通隐蔽执法。要求规范机动车测速,坚决禁止“执法陷阱”,道路交通管理执法要透明、公正和人性化。(8月29日《中国
青年报》) 说起隐蔽执法和“执法陷阱”,最具有标本意义的,无疑是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的“杜宝良事件”。作为一个在北京卖菜的外来工,由于在同一地点违反交通禁行标志105次,被隐蔽的摄像头拍摄下来,而收到了万元罚单。“杜宝良事件”只是一极端个案。在一些地方,隐蔽执法与“执法经济”思路两者相得益彰,已经成为执法部门的一个惯用伎俩。这种非道德的执法方式,让很多公众吃了“哑巴亏”,越来越受到公众的非议。 不可否认,一个理想的图景是,对于每个公民来说,不管是“明里执法”还是“隐蔽执法”,都能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但现实是,“明里执法”力不从心,而“隐蔽执法”却可以“守株待兔”,以逸待劳,从而被执法部门“情有独钟”。一是可以有效惩治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司机,二是可以有效降低公共管理成本,三是在客观上维护了上路公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但是,从现实来看,维护上路公民财产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共交通正常运转,已经成为“隐蔽执法”的一个“副产品”,而公共管理部门的“主产品”则成了创收。这也是隐蔽执法面临的最大“道德性”危机。在一些地方,“隐蔽执法”甚至成为了“执法经济”一种最有效的创收手段。 即使从法理的视野看,隐蔽执法也未必“讲的通”,面临“合法性”危机。一个简单的道理就是,作为执法部门在履行程序上应当有告知义务,如果执法部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那么执法部门就是违法。隐蔽执法实质上,就是在公共管理部门未尽告知义务,在公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设好“套儿”让人往里钻,不符合执法公开的要求。而且,“隐蔽执法”与“阳光执法”的理念相悖,更不符合“依法取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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