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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直播带货仅卖了315元 市南法院:退还7000元服务费

近年来,直播带货异常火热,不少商家搭上了风口实现了销售额的增长。通常情况下,商家需要给带货主播“坑位费”,主播才会给商品上架,在直播间介绍商家商品,以此达到双赢的效果。然而,直播带货并非一带就灵,商家的“坑位费”不一定都能得到很好的回报。近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E调解工作室成员黄健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直播带货纠纷。

据了解,成都某文化公司系某品牌洗眼液的代理销售商,为提高销量,其与抖音账号粉丝800W+的青岛某策划公司签订了《直播服务协议书》,约定青岛某策划公司用自己的抖音账号直播为成都某文化公司销售洗眼液,单品讲解时长应大于15分钟且达到21000元的销售额。成都某文化公司向青岛某策划公司支付服务费,并支付直播销售额的20%作为佣金。合同签订后,青岛某策划公司先后两次在直播间销售该洗眼液,但销售效果不佳,两次直播销售额仅为315元。

因青岛某策划公司未再对该洗眼液进行补播,成都某文化公司诉至市南法院,要求与青岛某策划公司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其返还服务费用7000元、赔偿损失7000元。市南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黄健依法对该案件进行诉前调解。青岛某策划公司明确表示拒绝退还费用。黄健多次与青岛某策划公司联系,向其释明案件所涉法律规定,并向其发送判例予以说明。经过与双方当事人的反复沟通,双方均同意进行调解,由青岛某策划公司退还7000元服务费,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直播带货的兴起催生了大量新类型法律诉讼,涉及主播、品牌商、直播平台、消费者等多个主体。针对标的额小、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我们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充分发挥诉前调解作用,借助调解员的专业知识,通过法官的释法析理,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黄健表示。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李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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