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文章详情

女儿向亡父女友主张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部分支持

近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结郑某某诉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2002年,郑某某的父亲郑某与母亲离婚。2008年,郑某与风某确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郑某以结婚为目的出资40万元为风某购买了一处房产,登记在风某名下。2011年7月,郑某出资163000元为风某购买了一辆汽车,该车一直由风某使用。2011年11月,郑某向风某转账60万元,作为结婚彩礼。后郑某得知风某并未与其丈夫离婚,也没有打算与他结婚,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风某返还原告郑某赠与的房屋或购房款、车辆或折价款。法院以郑某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致案件无法送达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郑某的起诉。2018年4月,郑某去世。

今年,郑某某向市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风某返还郑某遗产。市南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风某返还购房款40万元、车辆折价款7万元以及郑某转账支付的60万元及其利息。

【法官点评】

郑某与风某曾为恋人关系,郑某于2009年替风某支付购房款40万元,于2011年替风某购买车辆花费163000元,于2011年向风某转账60万元。在风某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上述款项应当认定系郑某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风某的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规定,郑某与风某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也未共同生活,郑某生前也向风某主张过返还相关款项。因此,郑某某作为郑某唯一的继承人有权向风某主张相关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风某取得的上述财产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郑某某作为郑某唯一的继承人有权向风某主张返还相关款项。考虑到风某已使用车辆多年,郑某生前起诉时也仅向风某主张车辆折价款7万元,对购车款法院酌情判令风某返还7万元。郑某支付的购房款40万元及转账支付的60万元,风某没有取得的合法依据,应当返还郑某的继承人郑某某。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李寒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