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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总违反“限高令”偷坐高铁被查处 崂山法院青岛北站派出所联手打击被执行人违法行为

近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和青岛北站派出所联动协作,在铁路青岛北站查处一名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乘坐高铁的被执行人,有力地打击了被执行人规避“限高令”的违法行为。

拒不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

据了解,2016年11月,某电子公司与某生物能源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安装监控设备合同,总价为93万余元,该生物能源公司支付了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随后,该电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安装运行,但该生物能源公司未支付剩余款项。该电子公司遂将该生物能源公司诉至崂山法院。2020年11月,崂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该生物能源公司支付原告该电子公司货款66万元及违约损失。

判决生效后,该生物能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该电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崂山法院执行法官通过现场调查以及多次不定期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该生物能源公司财产,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2月,崂山法院对被执行人该生物能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龚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违反“限高令”

公司老总偷坐高铁被查处

近日,青岛北站派出所民警通过对客流变化和相关司法部门推送的人员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并结合视频巡查发现,龚某购买短途普通车票进站,后趁旅客检票拥挤之机,尾随其他旅客乘坐高铁补票,其涉嫌违反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规定,遂将其依法传唤至派出所询问,确认其扰乱正常乘车秩序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事实。

青岛北站派出所依法对龚某进行行政处罚后,及时将案情通报崂山法院。崂山法院对龚某阐述了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对其予以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写下具结悔过书,并依法对其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妨害执行行为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决定。随后,龚某诚恳承认错误,并作出还款计划。

据悉,青岛法院与青岛铁路公安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对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实行信息共享,开展联动协查布控,严厉打击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人民法院对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配合媒体曝光、社会监督、举报有奖等措施,在义务未履行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给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以限制,促使其及时主动履行义务。

本案中,该生物能源公司拖欠货款不还,该生物能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龚某被法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龚某的行为违反了“限高令”,直接损害了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在此,崂山法院提醒,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要积极履行义务,切勿以身试法。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范天梦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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