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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赔偿新规落地 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民事赔偿

证券民事赔偿新规正式落地。7月29日,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包括申请主体、申请期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明确了违法行为人所缴纳的行政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工作机制。根据《规定》,适格投资者可在一定时限内提出申请,请求将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已缴纳的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投保机构可代表投资者申请民事赔偿。

《规定》明确了申请主体。违反证券法规定,违法行为人应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没款行政责任。缴纳罚没款后,剩余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可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胜诉判决或调解书,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破产清算程序分配仍未获得足额赔偿后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已缴纳的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代表受害投资者提出申请。

《规定》还明确了申请期限和申请金额。受害投资者可在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违法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或追加分配程序终结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证监会不予受理。

《规定》提出,受害投资者申请金额不得超过民事判决书等所确定的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得对被告已履行部分再提出申请;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罚没款金额不得超过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金额,多个受害投资者同时提交申请,申请总额超过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金额的,按照依《规定》确定的受害投资者申请额比例退付。

证监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规定》要求:

第一,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相关材料的一致性,确保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缴纳罚没款行政责任是基于同一个违法行为。

第二,证监会应向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或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了解、核实案件前期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情况,并于收到人民法院情况反馈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三,证监会审核认为申请主体、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书面通知受害投资者,并告知理由;认为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书面通知受害投资者,并抄送财政部。

《规定》还明确了退付流程。具体而言,证监会每半年度向财政部提出退库申请。财政部要求补正材料的期限,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财政部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有关罚没款退还至证监会账户。证监会收到退库资金后,应及时将违法行为人罚没款退付给受害投资者。证监会办理完退付手续后,应将退付情况及时通报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或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的人民法院,并公示退付相关情况。

此外,根据《规定》,违法行为人缴纳的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人应继续履行相关罚没款缴纳义务。证监会应及时完善执行制度规则和程序,对退库之后又发现违法行为人财产的,应继续履行收缴职责,将违法行为人财产收缴入库。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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