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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易网签出新规 六种网签合同不予备案

近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青岛市新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稿在网签备案、备案变更及注销、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制度设计。意见稿指出,凡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证明或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新建房屋进行买卖、租赁、抵押的,均应进行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等对交易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的内容,应及时一并备案。对于商品房认购协议网签后60日内未转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认购协议备案将自动撤销,服务平台恢复显示该房源为“可售”。

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以下六种情况网签合同不予备案。一是房屋不在预售许可、现售备案范围内;二、房屋已被交易,显示“已认购”、“已签约”或已设定的抵押未注销;三、建设单位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或现售备案的销售人名称不一致;四、商品房预售的,经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核算,预售资金未按合同约定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五、合同内容不完整,相关信息录入不全;此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或其它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交易的。

另外,为规范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在前期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办法,关于预售资金收存,监管账户是预售资金收存的唯一账户,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明确告知购房人监管账户相关信息,由购房人将全部预付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该办法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不得提供任何其它预售资金收存账户。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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