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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马路拉链” 我市开展2021年掘路申报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记者 李雯)10月20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申报2021年度掘路计划的通告》,通告显示,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针对2021年度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范围内挖掘的城市道路工程项目,或者改建、扩建、大中修城市道路项目,需要于2020年11月29日前申报掘路计划。逾期不申报,将不纳入2021年度掘路计划统筹范畴。

掘路百米以上需提前报批

据悉,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集各相关单位共同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重点工程项目掘路计划,研究编制年度掘路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做好掘路计划统筹和各行业综合平衡,确保道路建设与地下管线、同一路段各地下管线、重点工程与管线建设同步实施,最大限度降低掘路施工对城市交通和环境的影响,杜绝“马路拉链”现象。

根据通告要求,按照《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掘路长度在100米或掘路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分支管网、接用户管、接口等(掘路长度在100米或掘路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辖区部门直接办理。

另据了解,为做好年度掘路总量控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各相关单位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统一计划、同步实施”的原则汇总拟定年度掘路计划,统筹项目实施必要性和施工时间,科学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原则上以挖掘城市道路不超过总量(条数)的10%,优先保障市办实事所涉及掘路项目。

近5年施工道路不可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掘路项目中涉及挖掘新修道路、近5年掘路施工过的道路不可以申报掘路计划,具体道路建设及掘路年限可咨询辖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其中,《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94号)“(三)设置干管时须根据道路两侧规划情况预留支管至人行道位置,同一条道路施工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挖掘”。

按照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市)范围内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开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住建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规定的标准缴纳掘路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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