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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通报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涉大润发、利群、九宫格等

8月17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泰安、青岛、淄博、日照、济南、德州、临沂、烟台、菏泽等城市的商场、超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饼干、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食品添加剂、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和饮料共17大类食品1440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糕点、酒类、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7大类食品18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微生物污染、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其他污染物超标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泰安市东平县丰裕冷食超市销售的标称为菏泽绿源食品总公司生产的华瑞香粽(蜜枣粽),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青岛市利群集团青岛瑞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山东福康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烘焙调理奶油,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青岛市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金水路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青岛海之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礼盒,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兽药残留超标

(一)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房家村农贸市场5、6号张勇(经营者)销售的牛里脊(牛肉)和牛上脑(牛肉),克伦特罗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泰安市弘信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内蒙羊腿肉(羊肉),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磺胺类(总量)和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泰安市弘信超市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烟台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日照市莒县铭润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为临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后腿肉(猪肉),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济南市市中区金耀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为河北金宏清真肉类有限公司生产的羊肉,恩诺沙星和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德州市庆云县俊成商厦销售的、来自薛大友的鲈鱼(海水鱼),经德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发现,其中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庆云县俊成商厦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青岛市利群集团平度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平度市张戈庄镇昊田养鸡场生产的鹅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一)德州市陵城区相高火锅店销售的标称为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士红昌盛酱菜园生产的天津糖蒜,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德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济南市中鑫韵火锅城销售的糖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

(三)济南市济南历下群晟小天鹅餐厅销售的糖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

(四)济南市市中区南腰界九宫格餐饮店销售的糖蒜,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

(五)临沂市兰陵县付浩中华火锅店销售的糖蒜(酱腌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六)烟台市海阳才高置业有限公司丽达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为山东齐鲁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经烟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发现,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山东齐鲁王酒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七)菏泽市牡丹区两江顺火锅城销售的标称为献县本斋穆祥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理澳洲雪花肥牛,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其他污染物超标问题

烟台市莱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山东悦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碳烤鱿鱼条,经烟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发现,其中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悦泰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立案调查,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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