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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物流”成毒品犯罪新常态! 青岛中院发布毒品犯罪审判典型案例

“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6月2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2022年第十二场新闻发布会,通报五年来青岛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青岛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了解,五年来,青岛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2809件3174人。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2017年审结1047件1142人,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审结224件257人,长期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中无业人员、外来人员占大多数,吸毒者贩毒情况较为突出,累犯、毒品再犯占比不断增加。

三是罪名相对集中,审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94人,容留他人吸毒罪981人,非法持有毒品罪72人,三个罪名合计3147人,占全部的99.15%。

四是走私、制造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增加,2020年以来,合成大麻素等新类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

五是零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不断增加。

六是“互联网+物流”成为毒品犯罪新常态,犯罪分子通过微信、贴吧等交流平台进行联络贩卖,用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进行毒资收付,利用物流渠道进行毒品运输,人、钱、毒分离,犯罪手段较为隐蔽。

青岛两级法院量刑上坚决贯彻从严惩处方针,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343人,占全部被告人10.8%,重刑率均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5-6个百分点。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共判处罚金2300余万元。

近年来,青岛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坚决遏制毒品犯罪蔓延势头。坚持从严惩处方针,从重从快审理。针对犯罪类型,重点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针对犯罪对象,对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切实形成打击毒品犯罪高压态势。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罪行较轻,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青岛两级法院配齐配强审判力量,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把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关,确保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大业务培训和指导,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提高毒品犯罪审判专业化水平。积极开展禁毒宣传,依托审判资源优势,通过公开宣判、新闻发布、司法建议、法治教育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宣传打击和治理工作成效。突出抓好在校学生的禁毒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禁毒宣传进万家、进农村等活动。

青岛中院从2021年6月以来青岛两级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选取九个典型案例发布,涉及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毒品类型涉及传统毒品甲基苯丙胺、大麻等,也有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对社会公众产生警示教育作用,震慑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正告毒品违法犯罪人员:毒品犯罪摧残身心健康,严重破坏家庭幸福安宁,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不要心存任何侥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涉及毒品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附:青岛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多人跨省贩卖毒品数量大

二被告人毒品再犯获重刑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马某友、卞某堂伙同杨某波等人,先后三次驾车至江苏省某县,以765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80余克。同月,马某友与李某群通过网络约定,以230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50克,并通过物流将甲基苯丙胺藏匿于水果、火锅底料中邮寄到青岛。后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20年9月1日,马某友与李某君约定购买3000元的甲基苯丙胺,在青岛市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并查获毒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友、卞某堂、李某群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且马某友、卞某堂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友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被告人卞某堂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李某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上述之罪,构成毒品再犯。本案被告人马某友、卞某堂、杨某波先后多次开车跨省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或通过网络从被告人李某群手中购买毒品,并进行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且被告人马某友和卞某堂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严厉惩罚方针。

案例二:

贩毒人员住处搜出毒品

应计入其贩卖毒品数量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至7月期间,崔某某共贩卖冰毒3次约25.8克。同年8月23日下午1时许,公安机关抓获崔某某,从其住处及手包内共搜出疑似冰毒净重68.58克,以上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系贩毒人员,被抓获后从其住所、包内查获的毒品,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5000元。

【典型意义】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贩毒人员被抓获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本案崔某某已经贩卖冰毒3次约25.8克,后续从崔某某住处及手包内共搜出毒品68.58克,计入崔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

案例三: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单位和责任人被追究刑责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0日,李某忠在其经营的青岛某化工机电有限公司内,在明知丁某伟没有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以人民币3700元/吨的价格向丁某伟非法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甲苯10吨。丁某伟明知他人没有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将10吨甲苯以5700元/吨的价格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2万元。后10吨甲苯在云南海关被查扣,李某忠主动投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青岛某化工机电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忠、被告人丁某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应予惩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买卖制毒物品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单位青岛某化工机电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5万元,李某忠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丁某伟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

为遏制制毒物品犯罪蔓延,增强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规定,在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基础上增设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甲苯的案件。李某忠主观明知甲苯属于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而在没有留存购买者备案证明及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将重量10吨的甲苯出售给被告人丁某伟,进而流入社会。李某忠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被与青岛某化工机电有限公司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案例四:

未成年人吸毒被抓获

投案自首被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至9月期间,王某先后8次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电子烟油累计达15.4毫升,非法获利累计4520元。后王某因吸食毒品被抓获,主动交代了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

胶州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王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并具有自首情节,被减轻处罚。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和贩卖毒品犯罪,令人痛心。毒品侵害未成年人形势严峻,必须引起家庭、学校、社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高度警醒,加强宣传教育、行为管理和综合治理,尽最大努力减轻毒品对未成年人危害,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案例五:

通过聊天软件联系卖家

利用快递渠道交付毒品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间,吴某赐从毒品上家购买大麻,以快递方式收货,转手先后三次贩卖给宋某杉、曹某磊49克,收取毒资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赐多次贩卖大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某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吴某赐以及另案处理的宋某衫等人,均是通过新型聊天软件联系毒品上家,毒品卖家提供第三人的二维码收款,并将毒品伪装成普通快递通过代售点收货,实现人、款、货分离,犯罪手段和方式较为隐蔽,在查禁毒品犯罪中应引起重视。

案例六:

监视居住期间贩卖冰毒559.4克

累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陈某先后5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4.6克。2015年3月9日,陈某被查获,并扣押毒品,后被监视居住。2016年6月19日,陈某以6万元的价格从杨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500余克,当晚8时许,陈某被查获,公安人员当场在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晶体8包共重150.2克,在其住处查获晶体1包重400.2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分别为58.6%、60.8%。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559.4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被告人陈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该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多次在监视居住期间贩卖毒品,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人民法院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案例七:

多次零包贩卖毒品

毒犯获刑4年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7日至10月14日期间,于某某先后七次向滕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3.9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莱西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贩卖毒品三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毒品化整为零直接销售给吸毒人员,既包括熟人之间单线联络的毒品交易,也包括在公共场所公然兜售毒品,是造成毒品在社会蔓延的主要原因和途径,必须坚决从严惩处。

案例八:

3次容留他人吸毒

被告人被判拘役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刘某某先后在酒店客房、自己驾驶的轿车内,3次容留5人次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

【裁判结果】

胶州市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看似是香烟,但是其中大麻素属于毒品。根据法律规定,一次容留多人吸毒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的,均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容留他人吸毒,表面上是提供方便,送个人情,实则为毒品泛滥提供了便利条件,害人害己。

案例九:

多次容留他人吸毒

被告人被判拘役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王某先后4次在其驾驶的轿车内,容留林某某使用自制工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吸毒者为了能吸食毒品,竟把自己的私家车变成吸毒车,提供给他人在车内吸食毒品。给吸毒者提供相对隐蔽和隔绝的空间,容留他人吸毒的,可以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这个场所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长期固定住房,还包括租赁酒店,KTV包间,甚至车船等交通工具。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多次把自己的轿车提供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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