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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住房买卖个人不再缴税
青岛财经日报  2008-11-20 01:03:58 
 

本报讯(记者 赵健 刘吉吉) 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19日,青岛市《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简称《意见》)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并从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市民买卖住房将享受更多实惠。

“唯一生活住房”概念确定

记者了解到,几天前出台的《意见》第二条指出,个人转让自用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的,一年内又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细则对此进行了明确,唯一生活住房是指经房屋登记机构查询的住房情况记录为家庭或个人拥有一套住房。

一年内的起始时间:起点是个人转让住房时缴纳营业税税票上的时间;终点是购买住房时的购房合同时间或微机打印的缴款收据(发票)上的时间,若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后”的原则确定。

营业税及附加实行“先征后退”

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是指采取“先征后退”的方式,即个人转让现自用住房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须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依法缴纳;2009年12月31日前又购买住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营业税及附加。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营业税及附加;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营业税及附加。退税手续须在购房人取得房产证时,凭完税凭证办理。对于抵押贷款的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以“抵押证原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作为办理退税的依据。

《意见》第三条提出,个人将购买超过两年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细则指出按照以下界定:超过两年的起始时间:个人购买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对外销售的,其购买住房的时间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其销售住房的时间以销售住房合同的生效时间为准。

个人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住房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住房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住房的时间。

“六类”住房销售可享免税待遇

细则明确指出,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上述“六类”住房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房屋性质确定。

记者了解到,首次购买住房指本人现名下无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不含非住宅房屋、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以及通过继承、赠与、分家析产和法院裁决(除拍卖)等方式取得的住房。首次购房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为准。普通住房面积标准由120平方米调整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个人购买12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由3%调整至1.5%。

另外,为鼓励个人改善住房条件,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有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买住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退还个人所得税。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其他税收政策,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相关链接

市民如有疑问可拨打政策咨询电话

财政局咨询电话:85855996

地税局咨询电话:12366

市建委咨询电话:85933936

国土局咨询电话:8266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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