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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瑞东) 一市民花了4万余元买了一辆夏利轿车,后因该车驾驶室工作台漏水问题与车行及生产厂家产生纠纷,继而对簿公堂。近日,四方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天津一汽夏利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王某将车交付其维修后30日内维修解决好该车驾驶室工作台漏水问题,如果在30日内未将该车的驾驶室工作台漏水问题维修解决好,应在10日内将该车退掉,并退还车款,退回车款的具体数额双方应另案解决;如果王某不履行交付该车维修的义务,视为王某放弃该权利,则天津一汽夏利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维修、退车责任免除;王某与车行的补偿事宜应另案解决;本案鉴定评估费人民币3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据了解,2005年10月10日,市民王某在本市一家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天津一汽夏利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一辆夏利轿车,价格为44600元。后因该车驾驶室工作台漏水问题产生纠纷,王某一纸诉状将车行及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退回该车,并归还其购车款44600元。庭审中,原告王某称,其在购车10日左右恰逢大雨,发现驾驶室工作台漏水。在近一年的时间内,经多次维修,一直未解决问题。对此,第一被告车行辩称,王某购买的轿车到现在已行驶15000多公里,耗损较大,不再具备购买时的状态,故不符合退车条件。第二被告天津一汽夏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后法院委托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鉴定,该所出具报告结论:经模拟淋雨试验,该车辆发动机怠速运转,刮水器正常刮水状态下,驾驶室工作台有漏水现象。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一是天津一汽夏利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维修,期限为一个月,维修后双方对维修部位进行测试,如仍未修好,则同意退车;二是王某与车行的补偿事宜,双方另行进一步协商。王某要求补偿人民币3000元到6000元,车行提出以其他方式补偿,补偿数额未定。如果协商不成,双方承诺另案解决。协议签订后王某反悔,致使该协议未履行。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汽车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行为。该车经鉴定存在漏水问题,双方对该问题达成的协议符合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王某有权选择要求生产厂家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等民事责任,但该选择应是合理的。根据本案的案情,对该车先采取维修的方法,如果维修不好,采取退货的方式,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对原、被告达成的该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各方应按此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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