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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杨志坚) 在房屋拆迁前,将房产中的一部分卖给了自己年仅5岁的女儿,并办理了房产证,拆迁人认为此举损害了其合法利益,遂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日前,四方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行为效力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方某、被告方某某于2004年4月3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的行为无效。
方某、方某某系父女关系。2004年4月3日,方某以方某某代理人的身份与自己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其所有的座落于四方区湖岛东村某户两间房屋(建筑面积41.82平方米)中的一间(建筑面积20.11平方米)以2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当时仅5岁的女儿方某某。契约签订后,二人随即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房管部门向二人分别发放了房地产权证。后青岛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将该父女告上法庭。该公司称,四方区湖岛水淹片改造项目由其承接,为该项目的合法拆迁人,该区域早于2003年就已被列入拆迁范围,并于2003年3月28日下发拆迁通知,该公司在拆迁过程中发现,该父女的上述买卖行为属于突击分户,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父女之间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的行为系无效行为。
庭审中,该父女辩称,其相互间进行房屋买卖,程序合法,意思表达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房管部门依法颁发了房地产证,房屋买卖行为受法律保护;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房屋,合法有据,无可非议;该公司如果对该房屋买卖行为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途径处理;根据合同法规定,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当事人,该公司既非合同的主体,又对该房屋无任何权利,因此该公司主张他们之间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主体资格不合法,依法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该公司有无诉权,是否是适格的当事人,以及该公司主张该父女之间买卖房屋行为无效的理由能否成立。该公司作为该父女买卖房屋所处片区的拆迁人,负责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根据目前的拆迁政策,拆迁范围内房屋产权的变动势必会影响该公司的利益,增大该公司的拆迁费用,因此,该公司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方某某在《房地产买卖契约》成立时年仅5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方某通过订立《房地产买卖契约》分户的意图明显,其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利益。该父女的行为客观上将加重该公司的拆迁成本,损害了其利益,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属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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