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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永先 见习记者 王安) 记者从市经贸委获悉,为加强对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秩序的规范和管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市经贸委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一步加强管理,要求2007年11月1日以后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出台以来,市经贸委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通知》,确定市经贸委服务与贸易处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并要求各区、市流通主管部门要把该项工作纳入职责范围。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经贸委建立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要求2007年11月1日以后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2007年11月1日前已取得经营资格的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登记期限为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对于逾期未登记的经营者,市经贸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为方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市经贸委对备案主体进行了分工。市经贸委负责在青岛市工商局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各区、市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在所属区、市工商局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为加强备案登记管理和信息报送,市经贸委还建立“月报告”工作制度,对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加强明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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