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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建房被指变相福利分房
青岛财经日报  2007-03-13 09:35:17 
 

 
单位自建房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 专家认为开征个税有利平抑房价
 



  “以一套面积100平米的房子为例,如果市场购置价是8000元/平米,而职工的购房价是4000元/平米,这就意味着职工的“差价”收入将达到了40万[(8000-4000)×100],而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计算,其需要支
付16.4万的个人所得税。”记者在出版社的一个朋友很郁闷地向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他们单位在郊区印刷厂有一块闲地,打算建房,然后低价卖给本单位的职工。
  “从目前北京房地产市场的状况来看,单位福利分房的现象依然比较普遍,许多单位通过自建或者购买整栋房产,然后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方式出售给单位职工,而当前许多单位的分房政策还是职工将现有住房上交后即可重新获得分房资格。”链家地产市场总监金育松在接受采访时说。

  为他这句话做例证的是日前媒体的披露:北京铁路局、网通等一批手中有地的企业都已经陆续建设居住小区,定向销售给本单位职工,而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

  不单单是北京,单位自建房在其他城市也不同程度存在。不久前,广州首个单位自建房——广钢集团金鹤苑小区,以均价2050元/平方米售给内部员工,此举成为全城关注的热点话题。

  而在此之前的2006年9月,广州市政府出台的《广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显示,从2006年到2010年,部队、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建经济适用房3.76万套,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此,有专家认为,这实际是为单位自建房打开一道缺口。

  而随后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则明确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自用土地上自建住房。所建住房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由此可见,八年房改中,单位自建房作为多层次住房供给之一,长期存在。

  “在过渡期内,这一政策对部分企事业单位解决住房问题是完全必要的,也是正确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说。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一些地方打着集资建房的旗号,进行住房实物分配;一些地方扩大了集资建房的范围,有房职工也两次或多次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一些企业利用新征土地进行集资建房。”该人士透露。

  2006年8月,建设部联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严辞叫停党政机关集资建房。但“叫停”未能阻挡地方单位自建房的步伐。

  “我个人认为,还是应当减少这种自建式的福利分房,要解决单位住房困难职工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资金补贴等方法。”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高级经济师王珏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另外,必须将单位自建房纳入到城市住房保障政策的统一管理范畴,要实施一个政策,规范化管理。”王珏林说。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在此前的1月26日,广州某单位的自建房因为低价出售给本单位职工成为全城关注的热点话题。

  开征个税是否意味福利分房合法?职工低价买单位自建房将被征个税,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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